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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提升改造技術指南(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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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提升農村人居環境質量,提高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技術水平和處理設施質量,指導實施杭州市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提質增效三年行動計劃,特制定本指南。
1.2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提升改造設計、施工及運維。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參照執行。
1.3 實施原則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提升改造應遵循“問題導向、因地制宜、多措并舉、重點突出、循序漸進”的原則。
1.4 相關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提升改造技術應用,除參照本指南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地方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1.5 實施流程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提升改造一般流程為:評估診斷、立項、設計、施工和驗收、移交和運維。

2 術語
2.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提升改造
以保護農村水環境、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為目標,以水質達標、設施完好、功能齊全、運維標準化為結果的提升改造活動。
2.2 評估診斷
對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深入調查和分析,診斷現狀存在的問題,形成評估報告,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提升改造提供依據的過程。
2.3 A2O工藝
是厭氧-缺氧-好氧法(Anaerobic-Anoxic-Oxic)生物脫氮除磷工藝的簡稱。厭氧區主要功能是釋放磷,需要碳源和沉淀池含磷污泥回流;缺氧區功能是反硝化脫氮,需要碳源和好氧區的硝態氮混合液內回流;好氧(曝氣)區功能是去除有機物、硝化和吸收磷,混合液回流到缺氧區;沉淀池功能是泥水分離,污泥一部分回流至厭氧區,一部分剩余污泥排放(除磷),上清液作為處理水排放。
2.4 人工濕地
指用人工構筑成水池或溝槽,底面鋪設防滲漏隔水層,充填一定深度的基質層,種植水生植物,利用基質、植物、微生物的物理、化學、生物三重協同作用使污水得到凈化。按照污水流動方式,分為表面流人工濕地、水平流潛流人工濕地和垂直流潛流人工濕地。
2.5 標準化運維
指運維服務機構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按標準化要求進行運維。
3 基本規定
3.1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提升改造是系統工程,應統一考慮污水從源頭到終端的全部流程,做到因地制宜、城鄉統籌。
3.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提升改造的技術應用涵蓋了評估診斷、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維管理。
3.3 應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現狀開展充分調研,并進行問題分析和全面評估,對涉及的重點和難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
3.4 應根據村莊所處區位環境要求、人口規模、聚集程度、地形地貌、地質特征、氣候、排水特點和經濟水平等,通過技術經濟分析和比較,采用適宜的提升改造措施。
3.5 應符合已批準的相應規劃,正確處理近期與遠期、集中與分散、排放與利用的關系,因地制宜地選擇投資合理、管理簡單、運行可靠的生活污水處理技術,做到保護環境、節約土地、經濟合理、成熟可靠。
3.6 提升改造范圍應涉及縣域全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3.7 提升改造的實施應遵循重點突出原則。先行解決重點范圍問題,以生態環境敏感區、農戶反映意見強烈和處理規模30 t/d及以上的設施為重點。
3.8 提升改造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和一定工程業績。鼓勵提升改造項目設計、施工、運維總承包。
3.9 鼓勵采用適用的新材料、新技術和新工藝。
3.10 提升改造主要依據:
(1)《浙江省縣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編制導則(試行)》(2018)
(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973-2015)
(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規范》(DB33T868-2012)
(4)《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導則》(2018)
(5)《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標準化運維評價導則》(2018)
(6)《污水自然處理工程技術規程》CJJ/T54-2017
(7)《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技術導則(試行)》(2016)
(8)《農家樂、民宿餐飲污水隔油技術指南》(2018)

4 評估診斷
4.1 一般規定
4.1.1 評估診斷前應編制明確的評估診斷工作方案
4.1.2 評估診斷應全面調研現有設施的基本狀況,收集資料,分析問題成因。
4.1.3 評估診斷的依據應重點考慮水質達標、設施完好、功能齊全、運維標準化等方面,對照相應現行的標準、規范要求。
4.1.4 處理設施的基本情況和發現的問題應多方核實,必要時應進行測試分析。間歇性、時段性和突發性問題應單獨進行分析。
4.1.5 評估診斷報告應在提升改造方案編制前應完成,并通過論證。
4.2 資料收集
4.2.1 資料收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設施建設相關的規劃、設計和竣工圖。
(2)設施所在區域的地形、地貌、水文、自然災害、生態環境等資料。
(3)設施歷年排放處理水量和水質報表。
(4)設施維修、改造歷史記錄和運維臺賬。
(5)其它資料。

4.2.2 資料收集應運用文件審查;現場觀察、詢問、檢測等方式進行。
4.3 問題診斷

4.3.1 污水收集管網存在以下問題之一,應進行提升改造:
(1)排水體制不合理,管道雨污合流或混流。
(2)設計不規范,未設存水彎,臭氣彌漫;管徑偏小,管道經常堵塞;管道坡度偏小,水流不暢;檢查井設置不合理,如支管接入、管道轉彎和長距離直管未設檢查井,造成檢查和維護不方便。
(3)施工不規范,材料選擇不當,造成接戶、化糞池、管道、檢查井虛接漏接、破損漏水、堵塞。
(4)農家樂、飯店、民宿等廢水接入前未經隔油池(器)預處理。
(5)農村作坊和生產加工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排入管網,造成管道或處理終端不能正常運行。

4.3.2 污水處理終端存在以下問題之一,應進行提升改造:
(1)處理終端出水不達標。處理工藝不合理或處理規模能力不足。
(2)終端選址或執行的出水標準不滿足生態環境功能區劃或水環境功能區劃保護要求。
(3)處理終端選址不合理,因衛生防護距離不夠,可能存在運行臭味、噪音、蚊蠅等問題對附近農戶生活產生影響;因地勢低洼易受水淹或排水不暢;進出終端困難和終端之間距離較近等。
(4)未設調節池或調節池容量有限,不能完全起到水量和水質的調節作用。
(5)終端設施或設備不齊備,風機、提升泵等主要設備未備用或參數不滿足工藝要求,終端未按要求安裝處理水量計量和運行狀況監控系統。
(6)施工不規范,構筑物損壞,滲水漏水。
(7)終端設施各構筑物進、出水不暢或進、出水標高設置影響污水處理功能。
(8)終端設施環境狀態較差與村容村貌景觀不相協調。
(9)終端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必須通過工程改造措施實施的。
4.3.3 運維管理存在以下問題之一,應進行提升改造:
(1)無標識牌或標識牌信息錯誤或不清晰。
(2)運行方式不合理,造成曝氣不足、回流和排泥不正常,影響出水水質。
(3)人工濕地雜草較多或植物有缺苗死苗、生長狀況較差;濕地嚴重堵塞。
(4)風機、水泵、流量計、供電系統等不能正常運行。
(5)化糞池底泥、檢查井沉泥、剩余污泥和柵渣無法進行有效清除和處置。
(6)檢查井蓋無法開啟,不能正常運維的或井蓋老化破損、未按規定設置防墜網,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5 提升改造技術要點

5.1 排放標準
5.1.1 提升改造的處理設施排放標準應符合現行浙江省《農村生活污
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973)等相關規定。
5.1.2 區域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治理目標有特殊要求的,提升改造的
處理設施排放指標應滿足更高的排放標準,可由地方政府確定。

5.2 水量和水質
5.2.1 農村生活污水排放量和水質應在實地調查和實際監測的基礎
上確定。無實際監測值的,可參照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規范》。

5.2.2 應了解當地供水情況,了解農戶實際的生活、生產習慣和文化習俗,分析其對水量和水質的影響。
5.2.3 對不同來源、不同水質的污水宜分別測算;同時應考慮村莊經濟發展規劃的需求。
5.2.4 應實地調查農村排水體制和排水現狀,分析降雨對污水量和水質的影響。
5.2.5 應了解農村人口流動性情況,分析人口變動對污水量和水質的影響。
5.3 接戶管
5.3.1 農戶生活污水應做到“應接盡接”,農戶室內和院內設施應按
現行《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 要求進行改造。

5.3.2 室內污廢水未采用分流制的,宜改造戶內管道。廁所糞便污水排入化糞池,洗浴和洗滌廢水直接進入排水管,廚房污水宜設置清掃井。接戶管接入排水管道時應設置接戶井。
5.3.3 室外洗滌池或洗衣臺污水應入排水管,無法接入的洗衣臺宜進行改造或更換。
5.3.4 出戶管有臭氣回流的,應設置存水彎。
5.3.5 廚房下水的存水彎應盡量設置在臺盆下,條件不允許的應盡可能設置在靠近臺盆的戶外,避免設置長距離的橫管,管道接口應作嚴格的密封處理,防止廚余殘渣堵塞管道并產生沼氣回流。
5.3.6 戶外裸露的接戶管應采取防凍防曬措施,并符合周邊環境景觀要求。
5.4 化糞池
5.4.1 未設置化糞池的,應新建化糞池,按相應規范實施。
5.4.2 密閉在地下的化糞池,應將化糞池清掏孔口升至地面或選址重建,孔口應便于清掏、檢查,并采取防止氣體爆炸、人畜掉入的安全措施。
5.4.3 滲漏、未設置掏糞口或其他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化糞池,要進行改造、廢棄新建,或多戶共用大容量化糞池;新建或改造化糞池有困難的,且排出口距污水主管或處理設施較近的,可將衛生間污水直接納入污水管網,但必須滿足管網坡度設置要求,加強清掃口、流槽式檢查井和雙井蓋配置,在管網末端再設置化糞池。
5.4.4 對于廢棄的化糞池,要進行砂石填埋等無害化處理。
5.5 隔油池
5.5.1 應按照《農家樂、民宿餐飲污水隔油技術指南》要求建設改造隔油池。
5.5.2 隔油池清掏廢棄物應妥善安全處置。
5.6 檢查井
5.6.1 農戶洗滌污水、化糞池出水和廚房污水須通過接戶井與管道系統連接,接戶井做法可參照管道檢查井。
5.6.2 管道交匯處、轉彎處、跌落處、管徑改變處及直線管段相隔一定距離處應設置檢查井,間距一般為 20~40 m,大間距不超過 40m,便于后期維護檢修。已有檢查井,可根據運維情況判斷,是否增設檢查井。
5.6.3 檢查井一般應為流槽井,對出戶端無法設置化糞池的,則必須改造為流槽井。
5.6.4 對非主干道路上,直徑 700 mm 以下系列的檢查井宜設置塑料檢查井;對主干道路上和直徑 700 mm 及以上系列的檢查井,一般設置磚砌檢查井,但必須采取規范的防滲漏處理。
5.6.5 深度在 1.2 m 及以上的檢查井要采取防墜落等安全措施。
5.6.6 被新建道路或其它基礎設施覆蓋的檢查井,應將井蓋板升至路面齊平。
5.7 污水管道
5.7.1 應按照《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項目設計施工參照要點(試行)》等要求建設改造污水管網。
5.7.2 排水體制原則上應雨、污分流。
5.7.3 宜采用水力條件好、耐腐蝕且基礎簡單、接口方便,施工快捷的管道。現有管道因管道材料質量差造成運行不正常的,應更換管材。
5.7.4 位于機動車道下的塑料管材,環剛度不應小于 8.0 kN/m2;位于非機動車道、綠化帶、庭院內的塑料管,環剛度不宜小于 4.0 kN/m2。
5.7.5 管道裸露或覆土厚度未達到要求的,宜采取砂土覆蓋、混凝土包方等有效保護措施;改造確有困難的,應對管道采取加固、防曬防凍措施,同時加強管道日常維護。
5.7.6 因破裂、錯口、脫節等原因造成管道滲漏的,應及時查明滲漏點,并根據管道受損情況采取管道修復、更換等措施。
5.7.7 因管道變形、起伏、彎曲、污物沉積、結垢造成經常性堵塞的,應根據具體原因采取管道修復、管道更換(增大管徑、增加坡度)、檢查井增設等措施;因管道采用三通或 90°彎頭暗接造成堵塞的,宜增設檢查井進行替換。
5.7.8 管道坡度不符合小坡度規定的,可利用跌水高度調整管道坡度,或在管道末端設置集水井(調蓄池)用泵進行提升。
5.8 納廠處理
5.8.1 應結合排水現狀和規劃目標,城鄉統籌,宜優先采用納廠處理。

5.8.2 具備以下條件的宜采用納廠處理:
(1)距離市政污水管網較近。
(2)污水處理廠有接納能力。
(3)具備管網施工條件。

5.8.3 具備納管條件但不具備自流納廠的,可考慮小型泵站納廠。
5.8.4 對人口規模較大、聚集程度較高、經濟條件較好的村鎮,宜優化城鎮污水廠的規劃布局,創造條件,爭取盡早納廠處理。
5.8.5 納廠處理的污水應滿足污水排入市政管道的要求。

5.9 調節池和調蓄池
5.9.1 根據農村污水水量和水質變化大的特點,宜設置相應的調節池。
5.9.2 調節池的容積可根據實際污水量和水質的變化進行計算和校核,應不小于0.5 d設計水量。
5.9.3 人口遷移和農業生產加工等對污水處理設施帶來影響的,可設置專用調蓄池。
5.9.4 調蓄池儲存的污水宜選擇如下處理方式:

(1)現有污水處理站點處理能力允許的前提下,通過緩慢釋放等方式適量進入站點處理。
(2)運送至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3)特殊處理(資源化、臨時設施處理等)。
5.10 處理終端
5.10.1 新(遷)建終端選址原則
(1)遠離飲用水源地等敏感區域。
(2)符合村莊發展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的要求。
(3)可實現污水重力流。
(4)在主導風向下風向位置。
(5)與村莊的衛生防護距離不宜小于100 米,否則應有有效的衛生隔離措施。
(6)應考慮自然條件及特點,包括地形、水文及工程地質條件等因素,且具有較好的排水條件和防洪排澇能力。
(7)節約用地,應充分利用閑置的土地。
(8)有便利的交通、運輸和水電條件。

5.10.2 處理工藝的選擇原則
(1)因地制宜,達標排放。
(2)依據進水水質、水量特點和出水水質要求確定方案。
(3)利用現有設施和條件,充分挖潛,降低改造成本。
(4)運維管理相對簡單、適用、安全可靠。
(5)盡可能減少噪聲、蚊蟲和臭氣等二次污染。
(6)注重景觀美化,與周圍環境相融合。

5.10.3 人工濕地
(1)人工濕地改造宜基于原址改建或擴建。如原址不滿足終端選址原則,應另行選址新建。
(2)人工濕地堵塞嚴重的,應該取出濕地填料并進行清洗,按規范要求重新鋪設。應強化預處理設施,確保人工濕地進水水質符合《污水自然處理工程技術規程》的要求。
(3)水平流潛流濕地填料宜按照水流方向,按進水區、主體區和出水區鋪設級配填料;垂直流潛流濕地填料宜按水流方向,按主體過濾層、過渡層和排水層鋪設級配填料。填料的選擇可參考《污水自然處理工程技術規程》相關規定的要求。
(4)人工濕地出水 COD、NH4+-N 不達排放要求的,宜通過預處理設施提升改造,或增加濕地面積、采用自然通風充氧型濕地強化濕地處理能力。人工濕地出水 TP 不達排放要求的,宜通過預處理提升改造,或增加濕地面積、使用固磷填料強化濕地處理能力。
(5)人工濕地表層不應覆土。人工濕地內種植木本植物、大型草本植物(如芭蕉)或非濕地植物(如萱草、麥冬等)的,應移走并更換為濕地植物。人工濕地植物種類不宜超過三種,可根據景觀需求選用旱傘草、花葉蘆竹、蘆葦、石菖蒲、西比利亞鳶尾、美人蕉等濕生植物。應定期收割植物。
(6)水平潛流人工濕地發生短流或布水、集水不均勻的,應對濕地的布水、集水方式進行改造。

5.10.4 厭氧—人工濕地系統
(1)厭氧—人工濕地適用于規模小、原水濃度低、氮磷去除要求不高、經濟條件有限、地理位置偏遠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2)厭氧水力停留時間不宜小于 48 小時。

(3)人工濕地主要設計參數應通過試驗或運行經驗確定,可參考《污水自然處理工程技術規程》CJJ/T54-2017。

(4)厭氧—人工濕地系統運行維護正常條件下,根據實際原水水質和排放標準要求,可對出水不達標的厭氧—人工濕地采用不同的提升改造方案。出水 COD 和 NH4+-N 略有超標、且用地空間受限、能提供電源,可以采用人工濕地保持不變、將厭氧池的一部分改為好氧區的方法。

出水 COD 和 NH4+-N 超標嚴重,需要根據綜合分析,可以采用增設好氧處理單元、增加反應池的有效生物濃度或增建具有自然充氧能力的人工濕地等措施。

出水 TP 超標,宜增設除磷填料處理單元或更換具有除磷功能的人工濕地填料;也可以改造厭氧池,使其具有厭氧、好氧和污泥回流運行機制,并需要連續排泥。

因原水 TP 濃度高,出水 TP 超標嚴重,采用投加化學藥劑除磷時,應盡可能減少投藥量,并對形成的污泥進行安全處置。

5.10.5 A2O—人工濕地系統
(1)目前農村采用的A2O段基本是裝有生物填料的接觸氧化法,AA 段一般為曝氣攪拌,O 段為曝氣好氧。設計、建設和運維正常情況下,COD 和 NH4+-N 的去除率一般高于 85%和 75%,出水基本都能達標。
(2)A2O—人工濕地系統運行維護正常條件下,根據實際原水水質和排放標準要求,可對出水不達標的 A2O—人工濕地系統采用不同的提升改造方案。
COD 和 NH4+-N 不能達標的,可增加曝氣量、改進污泥回流和增加污泥濃度。
出水 TP 超標,宜增設除磷填料處理單元或更換具有除磷功能的人工濕地填料;也可以改造 A2O,形成 A 池嚴格厭氧、污泥回流和排泥機制,并設置儲泥單元。
出水有 TN 排放要求且不能達標的,可改造 A2O,形成 A 池嚴格缺氧和混合液回流機制,確保硝化和反硝化效能。

5.10.6 MBR
(1)典型的膜生物反應器(MBR)是一種裝有膜分離單元的活性污泥曝氣池。MBR 的 COD、NH4+-N 和 SS 去除率一般均高于 90%,出水清澈;但 TN 和 TP 的去除能力有限。MBR 建設投資和運行能耗相對高;膜易堵塞,清洗更換需要專業人員,運維管理要求較高。
(2)需要 TP 去除的,可在 MBR 前增設厭氧區,增加污泥回流和排泥;強化生物法除磷達不到要求的,可采用化學除磷。需要 TN去除的,可在 MBR 前增設缺氧區,增加混合液回流,必要時在缺氧段投加碳源。

5.10.7 消毒
(1)考慮農村生活污水的特點,需要操作簡單、使用方便和安全的消毒方式,可以采用紫外線消毒設備或氯片消毒方式。
(2)紫外線消毒建設投資較大,但運行成本較低和運維管理方便,宜選用市場上成熟、運行可靠的設備產品。
(3)加氯消毒加氯量以氯計宜為 5~10 mg/L,需保證加氯裝置穩定運行。

5.10.8 排放口
(1)污水處理終端排放尾水宜利用村莊周邊溝渠、土地、水塘、農田等途徑進一步凈化后排入受納水體。
(2)不宜設置直接排放口的區域,可以在出水口增設滲濾井或滲濾渠。
(3)尾水應優先考慮資源化。根據水質要求,可用于灌溉、沖廁、道路澆灑、綠化澆灌、車輛沖洗和生態景觀補水等。

5.11 污泥處理處置
5.11.1 采用生物法處理會產生剩余污泥。污泥的處理處置應符合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的原則。
5.11.2 在終端處理設施附近,宜設置一定容積的儲泥池,以濃縮、調節、平衡剩余污泥。
5.11.2 所處地區偏遠、污泥量少、泥質滿足林用和農用標準的,宜結合當地林業、農業生產,采用就地土地利用的方式。
5.11.3 污泥量大,土地無法消納的,宜儲存并運送至附近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處置;也可以增設集中污泥處理處置中心,消納區域內的污泥。

5.12 柵渣處理處置
5.12.1 柵渣應及時清理,并運至附近垃圾桶,不得隨意傾倒。
5.12.1 柵渣量大,宜運至附近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系統或指定垃圾中轉站統一處理處置。
5.13 人工濕地植物處理處置
5.13.1 人工濕地運行期間應及時對枯萎植物、落葉等進行清理,保持植物的正常生長和防止植物腐爛影響處理效果。
5.13.2 人工濕地植物可根據植物生長情況確定收割次數,宜每年收割1~2次,收割時應注意保護濕地表層結構。
5.13.3 收割的植物應優先考慮資源化,根據植物種類和收割量大小,可用作飼料、粉碎漚肥、沼氣和燃料乙醇等生物質能源制備等。

5.14 臭氣和噪音
5.14.1 污水處理過程產生的臭氣和噪音對周邊人居環境造成影響的,需進行針對性消除或減弱改造。
5.14.2 集中處理設施的終端與建筑物之間距離小于 100 米的,宜采取污水納廠、終端移址或原地增設防護措施,減小臭氣和噪音的影響。
5.14.3 臭氣處理可采用土壤生物除臭或生物濾池除臭。
5.14.4 為降低風機噪音影響,可以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措施:改進機房隔音材料;換成消音百葉窗;增設風機隔音罩;增加綠籬等。

6 施工和驗收

6.1 一般規定
6.1.1 提升改造設計文件應組織專家評審。
6.1.2 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組織設計、監理、施工和運維等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
6.1.3 提升改造項目應依據合同要求和施工圖紙進行施工,施工和驗收應符合相應的國家、地方標準和要求。
(1)建筑工程的施工,應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建筑結構加固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550)和《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等的要求。
(2)管道工程的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的有關規定。
(3)混凝土結構工程的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的有關規定。
(4)砌體結構工程的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的有關規定。
(5)構筑物的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構筑物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1)的有關規定。
6.1.4 施工過程中,應確保原污水處理設施能基本正常運行和達標排放;不能正常運行和處理的,應采取污水儲存措施,待正常運行后再處理排放。
6.1.5 施工過程中,區(縣、市)或鄉鎮(街道)應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管,專業力量不足時,可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相應監管工作。
6.1.6 監理單位應對施工過程、材料、安全等各方面的技術質量進行監督,對隱蔽工程要監理到位,嚴格把關。
6.1.7 鼓勵運維管理單位參加施工單位的施工、調試和試運行工作,并參與工程項目的驗收,保證項目驗收后即可直接轉入運行管理階段。

6.2 施工
6.2.1 應建立項目施工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依據設計、施工文件和實際情況編制施工方案,制定施工過程的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措施計劃。
6.2.2 改造工程應與其他工程(如新農村建設、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協同,統籌實施。
6.2.3 施工項目有工程變更的,需取得設計、監理、建設等相關單位的變更文件簽章后方可進行變更施工。
6.2.4 施工過程中,應采取適當的技術措施避免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和居民生活、生產的影響。
6.2.5 應了解改造建設用地的地質條件和洪水等自然災害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設施在施工和運維過程中出現沉降、上浮、塌陷和被淹等。
6.2.6 管道施工,要嚴格控制管材質量。管道基礎和覆土厚度達不到要求的,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
6.2.7 風機、水泵等容易產生震動和噪音的設備安裝,應保證隔振、隔聲、降噪的技術措施到位。
6.2.8 應做好施工記錄和資料整理。隱蔽工程的施工還應留有影像資料備查。隱蔽工程應在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3 驗收
6.3.1 竣工資料驗收
(1)竣工驗收應提供如下主要文件資料:工程項目的立項文件、招標投標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驗收申請、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工程決算報告及批復、工程竣工審計報告、工程調試運行報告、施工過程中的工程變更文件以及主管部門有關審批、修改、調整文件,竣工圖紙、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2)建設單位應對文件資料進行審核并整理歸檔;對不符合要求的文件資料應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

6.3.2 工程質量驗收
建設單位應組織工程項目各參與方,進行現場工程質量驗收。重點審查改造工程建設內容是否與設計文件相符;施工質量是否達到現行的質量驗收標準;機電設備數量、型號、技術參數等要求是否與設計文件相符;配電與自控系統是否達到相關防護要求,以及工程項目場地的安全防護措施是否到位。驗收不合格的應責成施工單位或其它相關單位進行限期整改。
6.3.3 試運轉驗收
承建單位應提交改造設施調試和試運轉報告,試運轉時間不少于30 日,報告中水質監測記錄每周不少于 1 次,并具有環境監測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水質監測報告。出水水質應符合設計出水水質要求。對柵渣、污泥的處理處置、臭氣與噪聲防治、施工產生的生態問題的修復等是否符合要求進行現場驗收。

7 運維管理
7.1 提升改造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依照《浙江省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導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技術導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第三方運維服務機構管理導則》、《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標準化運維評價導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編碼導則》、《農村生活污水厭氧處理終端運維導則》、《農村生活污水厭氧-好氧(A/O)處理終端維護導則》、《農村生活污水厭氧-缺氧-好氧(A2/O)處理終端維護導則》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罐運行維護導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技術管理 150 問》等進行運維管理。
7. 2 完成提升改造并能正常運行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宜交由第三方運維服務機構開展處理設施的運維工作。
7. 3 現有和改造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維管理信息平臺、日常維護管理應進一步完善,逐步實現標準化運維管理。
7.4 完成提升改造并能正常運行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相關運維信息應及時上傳至運維管理平臺。
7.5 完成提升改造并能正常運行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維信息平臺的系統總體設計構架、系統主要用戶設置、平臺功能要求、數據對接要求、系統安全要求等應符合《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維監管服務分平臺建設指導方案》相關規定。
7.6 為充分發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治污成效,應做好提升改造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7.7 完成提升改造并能正常運行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定期檢查和保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相關的水泵、風機等電氣設備,對出現問題的電氣設備應及時維修和更換。
7.8 完成提升改造并能正常運行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運維工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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